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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六部门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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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六部门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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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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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8 22: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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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重庆市涪陵区商务局
重庆市涪陵区安监局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重庆市涪陵区工商分局
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春节和元宵节前后,不少市民会选择燃放“孔明灯”进行祈福,“孔明灯”升空后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极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确保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类设施设备安全和森林防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2月11日(元宵节)期间,加强全区范围内“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涪陵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有义务积极予以劝阻。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商务、安监、工商、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制售网点、收缴制成品。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林业、综合执法部门将责令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行政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角度出发,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特此通告
2017年1月16日
安全管理
,
涪陵区
,
孔明灯
,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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