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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资讯] 23人获刑!重庆法院集中公开宣判11件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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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600 | 回复0 | 2022-9-1 15:3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月30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市二中法院及渝北区、九龙坡区、璧山区、万州区、忠县、南川区、涪陵区、黔江区、綦江区等10个法院克服疫情影响,统一行动,对10件一审和1件二审养老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23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这是继6月30日、7月29日之后,重庆法院第三次对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重庆法院已审结一审案件42件95人、二审案件7件16人,106名被告人受到依法严惩,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6人,重刑率34%,彰显了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01

市二中法院


市二中法院对上诉人王某、张某甲、杨某诈骗二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市二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以虚构被害人及其家人有灾难、帮忙“消灾”等方式,在重庆市垫江县、梁平区、万州区等地骗取多名老年人养老钱财,骗得赃款共计6197元。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认罚。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197元(已退赔)。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张某甲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02

渝北区人民法院


渝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邓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杨某等2人诈骗两案进行公开宣判。


1. 邓某、幸某、熊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路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他人代办的方式先后注册成立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澳麓金飒公司和澳麓金飒公司渝北分公司。该三公司均由路某等人实际控制,成立后即以销售原作版画为幌子,先由兼职人员以可以领礼品为由从街面引诱不特定人员到公司,再由销售员向客户介绍、推销原作版画,向客户宣传购买原作版画后即在购买期内按月赠送购买金额2.5%至3.5%的现金,协议到期后公司原价回购原作版画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邓某、幸某、熊某在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分别介绍他人投资1223.15万元、1047.7万元和580.97万元。2020年5月,上述三名被告人入职澳麓金飒公司,其中邓某任主管,幸某先后任销售员和见习主管,熊某任该公司销售员。经审计,邓某任主管期间,澳麓金飒公司从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共向社会公众386人(60岁以上老年人33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50.45万元(60岁以上老年人投入1946.45万元),现未退金额1875.895383万元。幸某任销售员期间介绍他人投资266.55万元,担任见习主管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8万元。熊某任销售员期间介绍他人投资的金额为548.85万元。


被告人邓某、幸某、熊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5万元、3.74万元和4.73万元。


另查明,2022年7月26日至8月16日,另有26名投资人申报投资金额550.95万元,现未退金额464.7013万元。其中,幸某介绍他人投资的金额为39.8万元,担任见习主管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7万元;熊某介绍他人投资的金额为471.25万元。


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熊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邓某、幸某、熊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3.97万元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投资人,冻结在案的现金、存款47.2731万元按比例发还投资人,扣押在案字画等物依法变卖后发还投资人。


2. 杨某、李某诈骗案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李某加入厚德博雅公司,杨某任业务员兼业务二部经理,李某任会计兼业务员。该公司从互联网等处获取有投资古玩、藏品意向客户的电话,业务员拨打电话联系客户,按照公司“话术”宣传公司可以进行海外拍卖,邀请有意出卖藏品的客户带着藏品到公司。客户到公司后,业务员宣称公司可将客户的藏品进行海外高额拍卖,且成交率较高,并带领客户到鉴定师谢某(在逃)处进行藏品鉴定。谢某配合称是真品,业务员向客户提供虚高价格,从而诱使被害人委托该公司进行拍卖,通过与客户签订《高端艺术品服务协议》的形式,骗取客户向公司支付费用。为防止客户察觉被骗,将从别处购买的拍卖视频进行剪辑后交由业务员传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相信藏品流拍。二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刘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9.2万元。


被告人杨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某主动退出赃款5000元。


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杨某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03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宁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宁某谎称其在重庆某工程学院工作,可以通过学院代为补缴社保和医保,骗取被害人王某121600元。后宁某为搪塞王某,谎称社保已办好,以发放工资的名义转款8560元至王某账户。2022年3月,王某经查询发现被骗,宁某退还王某50000元,并承诺退还剩余款项。2022年4月20日,宁某未能在约定还款期间内还款,应被害人王某要求,一同到公安机关解决还款事宜,宁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宁某向王某还款20000元。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宁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43040元。


04

璧山区人民法院


璧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内帮助老年客户群体充值话费或修理手机时,趁机把获取到的客户手机号码以3元至26元不等的价格出卖给上家牟利,获利5000余元。并组建数个通讯群组,接收他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转卖给上家赚取差价,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1000元。


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信领域相关业务活动;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1000元予以追缴。


05

万州区人民法院


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杨某等5人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初,段某(在逃)邀约被告人杨某、徐某到重庆市万州区以看手相算命为名“挣”钱,杨某、徐某又邀约了胡某、冯某和李某。2022年3月10日至4月13日期间,几人来到万州后,在多地由徐某扮演“哑巴和尚”,杨某扮演翻译,段某作翻译替补,冯某、胡某、李某扮演看手相的顾客,几人相互配合,吸引路人前来算命,再虚构来算命的人及其家人有灾难的事实,以消灾保平安为由骗取16名被害人共计11100元,其中李某参与骗取其中13名被害人共计9404元。被告人实施诈骗期间,每笔诈骗所得,均由徐某先提成10%,剩下的再由所有参与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平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李某共同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冯某、胡某、杨某、李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到二千元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111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06

忠县人民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对外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办理50岁提前退休社保以及申请廉租房,以需要给付20000-28000元不等的关系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等20余人钱财共计50.86万元,其中部分被害人是残疾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认罪认罚,李某亲属代为退赃1万元。


忠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7

南川区人民法院


南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郝某虚构卖房事实,以购房有政策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31.3万元。期间,郝某还以购买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张某甲1.5万元。2019年某日,被告人郝某以购买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5万元,后又以帮张某乙女儿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乙3000元。被告人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郝某退还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08

涪陵区人民法院


涪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米某、谌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米某邀约被告人谌某为其开车来到被害人家中,冒充自己是净水单位工作人员,谎称有政府或单位补贴,诱骗老年人购买净水器。二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在涪陵区实施诈骗4次,骗取张某等4名老年被害人共计7300元。


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谌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09

黔江区人民法院


黔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李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李某共谋到农村通过虚构买卖棉絮,以缺钱为由通过抵押棉絮向老年人借钱的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取熊某等7名老年被害人共计8700元。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   


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0

綦江区人民法院


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杨某谎称有亲戚朋友是医院、医保局、监狱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及亲友办理养老保险、提前释放或取得廉租房,先后骗取韩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7.4万元。此后杨某又谎称认识残联领导,可以通过残联以旧换新,骗取被害人徐某三轮电动车1辆,后以8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


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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