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涪陵国投副总受贿76万维持原判 行贿主体涉及7家金融机构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查看7629 | 回复0 | 2017-5-19 18:0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和讯网消息 原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心平受贿76万一案二审维持原判受贿罪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没收1.8364万元赃物以及对未退账款7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根据案情介绍,涉案的行贿主体一一曝光,涉及2家设计机构及7家金融机构(申万宏源、西南证券、平安证券、中山证券4家券商以及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3家银行)。
刘心平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被逮捕。刘心平原任职的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国投”)为国有独资公司。2009年12月至案发,刘心平利用担任涪陵国投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融资业务的职务之便,在与证券公司洽谈、确定融资方案、签订融资合同等工作期间,为融资业务承办放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0364万元。
根据案情披露的犯罪实施显示,向刘心平行贿的主体分别以设计院、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的名义进行行贿,具体涉及行贿主体、企业、涪陵集团项目以及行贿金额如下表所示:
行贿主体涉及单位时间涉及项目行贿金额
程某重庆市轻工设计院2010年1月涪陵江东旧城改造综合整治项目日化片区、建陶片区拆迁改造工程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业务2万
2011年1-4月涪陵城乡统筹建设项目、涪陵清溪铜铝产业园前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业务1万
2012年2月2012年度工程咨询业务1万
2013年涪陵白鹤片区旧城拆迁整治项目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业务1.3万
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4年8月涪陵蒿枝坝片区拆迁整治项目二期、三期、涪陵区乡镇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业务0.7万
2014年9月涪陵太极集团南湖片区拆迁项目、涪陵人民东路西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整治项目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业务0.3万
2015年1月涪陵海陵厂片区拆迁整治项目、涪陵新城中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涪陵土储中心土地储备项目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业务0.9万
2015年12月涪陵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招标融资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业务0.4万
某某申银万国证券2012年涪陵清溪平原村片区基础设施项目委托贷款融资业务1.4488万
2014年城中村(厂)拆迁整治项目融资业务0.4288万
2015年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申请5亿元的融资业务0.5万
某某交通银行涪陵支行2014年6-12月南湖片区拆迁整治项目贷款融资业务1.9万
彭某中信银行涪陵支行2014年以重庆市清溪有色金属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主体的融资业务1.2万
唐某西南证券重庆涪陵营业部2012年-2013年股权质押融资业务1万元
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2011年10月以银团贷款方式承接了涪陵城乡统筹建设项目融资业务。0.8万
某某平安证券2012年8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及托管业务1.1588万
中山证券2015年6-12月2015年、2016年发行公司债券等承销业务60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心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刘心平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认定刘心平具有坦白情节不当,导致该部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定罪量刑部分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追缴赃款的数额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