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涪陵杂谈] 涪陵区发出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查看13000 | 回复0 | 2017-1-7 16:38: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5日,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向辖区秦某开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我区发出的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


2016年12月3日,家住鹅颈关新大兴金色家园小区内的秦某与妻子刘某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口角,双方爆发争吵,在拉扯的过程中,刘某的手指被严重戳伤,几乎断掉。




涪陵区妇联随后对刘某夫妻二人进行调解与教育,发现刘某和秦某并不是没有感情基础,而是双方性格都很要强,夫妻双方爆发争吵,互不相让,最后演变成家庭暴力。在区妇联、荔枝街道妇联以及社区妇联干部对二人调解教育下,秦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向妻子道歉。但为了警示秦某,预防家暴的再次发生,敦仁派出所对其出具了我区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




妻子刘某说:“我真的没有想到,涪陵区妇联这么关心我,在她们的劝解下,我原谅了我的丈夫,并且学会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非常感谢她们,有了她们,让我觉得有了依靠。”


涪陵区妇女联合会王业平副主席
涪陵区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王业平表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涪陵区发出的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这对于我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涪陵区妇女儿童维权律师团邓雅琼律师
涪陵区妇联呼吁各位市民要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可以主动到当地村居委、妇联、公安机关等寻求帮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基层妇联组织对于身边家庭暴力事件要主动发声,积极作为,联合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等介入,避免酿成严重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家教育儿·婚姻情感·时尚生活涪陵女性 | 涪陵区妇联官方微信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