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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资讯] 陈某谷因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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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598 | 回复0 | 2021-1-25 10:5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谷(曾用名陈X谷),男,1997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塔吊司机,住重庆市涪陵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人陈某谷因犯诈骗罪,2019年9月12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2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谷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谷在重庆市涪陵区的家中,利用QQ即时通讯软件发布招聘塔吊司机的虚假信息,以应聘塔吊司机需要收取相关手续费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夏某人民币5965元;2020年2月15日,陈某谷在微信聊天群中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通过收取货款、定金、邮费的方式,分别骗取杨某人民币530元、李某某人民币125元、陈某人民币8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455元。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案发后,陈某谷的近亲属向夏某等四名被害人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夏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谷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谷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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