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成本 告知书 尊敬的用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涪发改委发〔2020〕55号)精神,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区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水按现行价格的90%结算,其他非居民用水按现行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仍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现结合前期实际执行情况,就进一步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成本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执行时间不变,仍为2020年3月1日至7月31日(因水表查抄为用水时间的次月)。 2、非居民用户3月——7月抄见水量的水费均按非居民用水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的计量收取,自8月份开始恢复原价。 3、以涪陵区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涪城管发【2020】64号)文件附件:《涪陵城区范围企业信息统计表》所列批发、零售、餐饮、住宿行业名单为基础,逐一走访宣传到位。 (1)对在我公司单独立户且能明确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的,不再需要用户申请,由我司根据核实情况,主动联系用户提供缴费卡号、身份证、银行卡等复印件前来公司办理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成本事宜。 (2)对未在我司单独立户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由物业公司或收缴水费经办人如实填写《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统计表》,加盖鲜章或签字后,带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公司办理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成本事宜。 4、对前期已经办理的用户请忽略此告知书。 办理时限:2020年8月31日前,过期不再办理。 附: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统计表
重庆市涪陵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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