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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圈真乱!重庆多名金融人集体向他行贿 [打印本页]

作者: 杜奥银    时间: 2017-5-11 10:15
标题: 贵圈真乱!重庆多名金融人集体向他行贿
为了顺利做好业务,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要感谢国投高管的“帮助”,而国投高管事实上也有要“感谢”的人。
54岁的刘心平,原系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涪陵国投)副总经理,分管融资业务部,负责与证券公司洽谈、确定融资方案、签订融资合同等工作。

因涉嫌犯受贿罪,2016年3月,刘心平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抓获。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透露,判处刘心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据判决书显示,刘心平利用职务便利,为融资业务承办方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约76万元。

信托圈注意到,有供职于金融机构的多人曾向刘行贿,虽然金额不大,但出手密度不小,有现金、纪念币、购物卡、手机、电脑等。

涉及的部分业务整理如下:

2012年,梅某某所在的申银万国证券承接了涪陵国投集团涪陵清溪平原村片区基础设施项目委托贷款融资业务。被告人刘心平利用职务便利,使得该业务顺利完成并结算费用。2012年年底至2014年1月,刘心平先后3次收受梅某某贿赂共计价值1.4488万元。

2014年,申银万国证券承接了涪陵国投集团城中村(厂)拆迁整治项目融资业务,刘心平先后2次收受梅某某贿赂共计价值0.4288万元。

2015年,申银万国证券承接了涪陵国投集团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申请5亿元的融资业务,刘心平在其国投集团办公室收受梅某某贿赂0.5万元。

除了梅某某,判决书透露,涪陵当地多家金融机构在接了与涪陵国投相关的业务后,都有向刘心平行贿。
谭某某所在的交通银行涪陵支行——承接了涪陵国投集团南湖片区拆迁整治项目贷款融资业务,2012年1月至2016年2月,刘心平先后5次收受谭某某贿赂共计价值1.9万元。

彭某所在的中信银行涪陵支行——承接了涪陵国投集团以重庆市清溪有色金属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主体的融资业务后,2014年7月至9月,刘心平先后2次收受彭某贿赂款共计1.2万元。

唐某所在的西南证券重庆涪陵营业部——承接了涪陵国投集团股权质押融资业务,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刘心平先后3次收受唐某贿赂共计价值1万元。

梅某某所在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组成银团,以银团贷款方式——承接了国投集团涪陵城乡统筹建设项目融资业务。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刘心平先后2次收受梅某某贿赂款共计0.8万元。

利用分管融资业务部的职权,刘心平收取的最大一笔贿赂款来自陈某某。

陈某某以中山证券等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接了涪陵国投集团2015年、2016年发行公司债券等承销业务。2016年1月,刘心平收受陈某某贿赂款60万元。
在去年1月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上,刘心平是发行人涪陵国投的“联系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正是“中山证券”。
在此之前,陈某某所在的平安证券承接了涪陵国投集团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及托管业务,陈某某曾分2次向刘心平行贿1.1588万元。

在二审中,刘心平及其辩护人提出:刘心平收受陈某某的60万元,是他与陈某某合作炒股应分得的利润,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法院经查综合评判认为,刘心平收受陈某某的60万元的事实成立,也存在陈某某提供资金给刘心平炒股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心平收受的60万元与炒股是否有关,即使与炒股有关,刘心平明知陈某某承接涪陵国投集团的业务有求于己,并在之前和之后均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提供了帮助,刘心平接受陈某某提供的资金进行炒股属于受贿行为,从中获取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一旦有了贪念,回头就难了。

因为这就是一个链条上的生意。

值得一提的是,5月8日,重庆金融圈还曝出一案,多家券商牵涉其间。

据重庆市法院网公告,2009年以来,刘旗利用其职务之便——重庆市发改委资金平衡处处长,具有对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审核、转报的职权——单独或伙同生于1972年的情人熊玮、杨阳(系熊玮丈夫杨某之弟)收受贿赂共计26149万余元。其中,三被告人以熊玮出资成立的5家投资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名义,为国信证券、广州证券、华林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承揽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前述证券公司贿赂20979万余元。
据经济观察网记者调查,通过设计出这一系列的投资、咨询类公司,熊玮试图将刘旗处获得的券商居间费(公诉机关指控为贿赂)“洗白”,“洗白”的方式之一就是把自己包装成为“高大上”的PE合伙人,参股各类投资基金和创投公司。
前有7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后有7家证券公司为承揽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一爆再爆!金融生意做成这样,就没想过“东窗事发”的这一天吗?
为了顺利做好业务,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要感谢国投高管的“帮助”,而国投高管事实上也有要“感谢”的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关于曹鲁胜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透露,为了成功发行城市投资企业债,身为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王某甲就曾向时任当地国资委主任的曹鲁胜行贿。

1956年的曹鲁胜,原系新疆伊犁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新疆伊犁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2012年5月,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组建伊犁旅游投资发展公司,从苏州金龙客车厂购置了一批旅游客车,双方给我55万元好处费,我将其中30万元送给曹鲁胜。当时曹鲁胜是国资委的主任,买车的事是他安排的,为了以后能得到他的帮助,同时感谢他提拔我当上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公司的总经理,我给他送了这笔钱。

同年10月底,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公司成功发行了城市投资企业债券12亿元,曹鲁胜在这当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和支持。2012年年底,我从伊宁县中小企业工业园区虚列三个工程项目套取38万余元,其中5万元我送给了曹鲁胜。一地鸡毛,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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