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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午餐后回单位遇车祸身亡,涪陵区人民法院这样判… [打印本页]
作者: _QUHB2 时间: 2021-1-25 00:20
标题: 女子午餐后回单位遇车祸身亡,涪陵区人民法院这样判…
当事人午餐后返回单位,
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
当事人所在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日前,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定谭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正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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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谭某从2017年3月开始在垫江县某管理所工作。2017年11月6日12时18分,谭某下班就餐后乘坐朋友驾驶的电动车返回单位。
返回途中,谭某与朱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谭某经抢救无效于11月8日死亡。经县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谭某死亡后,其丈夫张某向垫江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垫江县人社局不久作出认定谭某工伤的《决定书》。垫江县某管理所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其认为谭某午餐后前往上班地点目的是休息,并不是去上班。因为上班时间系14时,故谭某坐车前往休息地的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垫江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谭某的工作地离居住地较远不能回家吃午饭和午休,谭某上午下班后到垫江县某地吃午饭,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谭某午饭结束后直接返回上班地点休息准备下午上班,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垫江县人社局认定谭某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遂认定谭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正确合法。
垫江县某管理所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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