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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对沈志明、李明霞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陈年老酒    时间: 2020-3-21 01:14
标题: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对沈志明、李明霞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渝涪检民公〔2020〕50010200003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沈志明、李明霞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2号
  联系电话:023-72805583、18202345643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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