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对全区各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任何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餐饮单位、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不得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三、餐饮单位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四、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五、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食用野生动物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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